解除父子关系协议书怎么写 申请断绝亲子关系条件

儿子与父母产生矛盾,发誓永不相认,断绝来往,还签了《断绝父子关系协议》,这在法律上,有效吗?

近日,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赡养纠纷案,告诉你答案:无效!

男子余某,与其父母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并不断激化,无法调和。

1993年4月,在村干部的见证下,余某和其父母签订了《断绝父子关系协议》,约定余某不继承其父母的财产,也不承担对其父母的赡养责任,其父母的所有赡养事宜,由余某的其他四个兄弟承担。

2020年初,余某的父亲生病住院,两次大手术,余某均未探望,也没有承担医疗费。

2020年12月,余某父亲去世后,其母亲将余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每年支付赡养费3000元,并承担医疗费的五分之一。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曾多次组织调解,做余某的思想工作,余某均以签订有协议为由,拒绝承担其母亲的赡养义务。

最后,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断绝父子关系协议》无效,判决余某每年支付其母亲3000元赡养费,并承担其医疗费的五分之一。

对于此案,该如何看待?周律师认为:

一、父子关系、母子关系属自然血亲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既不能通过协议、声明登报等方式解除,也不能利用法律的手段解除。

父子、母子关系,属于自然血亲关系,一旦成立,是不可能解除的,也是无法解除的。

双方的权利义务,也随着这种自然血亲关系的产生而确定,不能解除。

通过登报声明、协议等,断绝父子关系,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新中国成立前,特别是民国时期,比较常见。

但是,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是不能解除的。

二、本案中余某与其父母签订的《断绝父子关系协议》,因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无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因此,余某通过签订协议,以不继承父母财产为由,免除其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无效的。

它不但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还违背了公序良俗。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余某的这种行为,与传统道德,也是格格不入的。

三、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余某应当依法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如前所述,余某不能通过声明、签订协议的方式解除父母关系,也不能免除其依法赡养父母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同时,该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还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药费用。”

因此,余某对其母亲的赡养费和医疗费,有义务承担。法院的判决,是合法的。

总结

通过登报声明、协议等,断绝父子关系,在新中国成立前,特别是民国时期,比较常见,其法律效力如何,不得而知。

但是,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是不认可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是法律义务,也是传统道德要求,不能免除。

本案中的余某,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声明断绝父子关系,试图免除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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