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立劳动关系判决是什么?

我国对于确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在劳动合同法中有相关规定,确定双方劳动关系最主要借助合同,没有合同需要当事人拿出相应的雇佣关系证据来证明和确立劳动关系。下面问法智选来与大家介绍关于确立劳动关系判决是什么?,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确立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判决是什么?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山民劳初字第00XXXXXX号

原告焦作市山阳区XXXX洗涤中心,住所地:本市解放路XXXXX院内。

负责人张XXXX,业主。

被告石XXXXX,男,汉族,1974年1月14日出生。

原告焦作市山阳区XXXX洗涤中心诉被告石XXXX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受理决定,立案后向被告石XXXX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向原告焦作市山阳区XXXX洗涤中心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XXX洗涤中心,被告石XXXX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主要从事洗涤业务,面向的客户群体主要为酒店、企业及个人。原告成立之初将焦作的市场定位成东、南、西、北四个区域,并将区域内酒店、企业等洗涤市场对外承包。原告根据承包人达成的业务量按一定比例每月向其支付承包费用。2012年5月份原被告之间口头达成承包合同关系。2013年5月19日,被告向山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为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向仲裁委提供了证明和工资表两份证据。事实上,原告公章一直由内勤保管,该份证明为内勤自行出具,原告负责人并不知情。而工资表被告只有提成没有基本工资,更能证明原被告之间为合同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综上,原告不服山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劳仲案字[2013]183号仲裁裁决书。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一)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石XXXX答辩称,

(一)原被告之间是劳动关系并不是承包合同关系;

(二)被告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是从2012年5月份开始,被告为原告提供劳动,原告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可以确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客观事实,请求法院予以驳回,支持仲裁结果。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围绕争议焦点,原告焦作市山阳区XXXX洗涤中心提交的证据有:

(一)2012年11月份、2012年12月份、2013年1月份车队人员工资表和车队补助共三份,证明原告给被告开的是提成工资;

(二)焦作市山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一份,证明本案已经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被告石XXX质证后,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证明指向有异议,从原告出具的上述工资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虽然显示的是提成工资,其也是工资的一种,不能否认劳动关系存在;对证据2无异议。

围绕争议焦点,被告石XXXX提交的证据有:2013年4月1日由原告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是从2012年5月份开始在原告处工作。

原告焦作市山阳区XXX洗涤中心质证后认为,对该证明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明是原告内勤在不了解原被告之间关系的情况下私自开具,并未得到负责人的同意,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经原、被告质证及对证据审查,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1、2以及被告提交的证据鉴于对方均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故对该些证据的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对于该些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本院将结合案情加以综合评定。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依据有效证据,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被告石XXXX于2012年5月份到原告焦作市山阳区XXXX洗涤中心处从事运输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告石XXXX于2013年2月1日发生事故导致受伤。被告工资每月为10%的业务量比例加上1000元的车辆燃油补助。后被告石XXX向焦作市山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书,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8月7日焦作市山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山劳仲案字[2013]18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申请人石XXXX与被申请人焦作市山阳区XXXX洗涤中心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石XXXX在原告焦作市山阳区XXX洗涤中心处提供劳动,从事运输工作,从事的工作系原告焦作市山阳区XXX洗涤中心的业务组成部分,且原告焦作市山阳区XXX洗涤中心为被告石XXX发放工资。对于原告认为其与被告是承包合同关系,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焦作市山阳区XXXXX洗涤中心与被告石XXXX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

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焦作市山阳区XXXX洗涤中心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XXXX

审判员梁XXXX

人民陪审员宋XXXX

二○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闫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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