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专家:我们只负责鉴定

鉴定专家是只负责鉴定的,对于案件涉及的伦理冲突与情感纠葛并不关注。关于鉴定专家:我们只负责鉴定的问题,下面问法智选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鉴定专家:我们只负责鉴定

鉴定专家:我们只负责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司法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印、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帐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在司法鉴定中,人身伤害情况鉴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鉴定是常见的两种鉴定。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下级人民法院可逐级委托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司法鉴定应当采用书面委托形式,提出鉴定目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案情说明材料和鉴定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原因;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可根据情况自行鉴定,也可以组织专家、联合科研机构或者委托从相关鉴定人名册中随机选定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二、司法鉴定人资质的规定

(一)司法鉴定人资质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所在鉴定机构推荐,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颁发鉴定人资格证书,可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具有司法鉴定各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二年以上的;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三年以上的;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六年以上的;具有司法鉴定各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

司法机关鉴定机构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人员,经市级司法机关考核合格,颁发鉴定人资格证书后,可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二)主管机关

第八条 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指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制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规范;制定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制度并指导实施;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标准和办法;制定和发布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规划并指导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负责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负责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工作;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三)执业登记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的登记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行业资格、执业类别、执业机构等。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想要成为司法鉴定人必须要具有的资质主要包括,具备司法鉴定专业的学历以及相关工作经验,学历不同要求的工作经验的年限也是不同的。想要成为司法鉴定人就必须要符合上述的要求,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一定得差异,但是大体情况差不多。

三、法医临床鉴定范围包含哪些

(一)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被鉴定人人身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与被鉴定人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二)人身损伤程度鉴定:人体损伤是指身体结构完整性遭受破坏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现的差异或者丧失。鉴定人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

(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四)人身伤害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是指有关授权机构对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或在职业活动中因公负伤或患职业病后的劳动者,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的判定结论。

(五)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 :疾病是否由损伤所引起,或原有疾病因损伤而加重、恶化的评定。

(六)人体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人身损害受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评定。

(七)人身损害受伤人员的护理人员、期限评定:伤、病致残者在诊疗期间及诊疗后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的人员数量及时间评定。

(八)伤残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1、进食;

2、翻身;

3、大、小便;

4、穿衣、洗漱;

5、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

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九)劳动能力评定 :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十)专长劳动能力评定:即丧失专长劳动能力程度评定,专长劳动能力是与大部分自然人相比他有独特的专长,是一般人所无法具备的。这种人的独特专长,是他的谋生专利,是生活收入的主要和唯一的来源。

(十一)医疗费审查:对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审查,医疗费是自然人的身体受到不法侵害后所接受的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中所需的费用。

(十二)必要的营养费评定:是指受害人通过平时的食品摄入尚不能达到受损身体康复的要求,而需要增加营养品作为对身体补充所支出的费用。

(十三)必要的整形美容费评定:损伤后所必需的运用手术、医疗器械、药物以及其他医学技术方法对所受损的容貌或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费用。

(十四)必要的器官移植费评定:是指将某一个体的器官(部分、一个或几个)用手术的方法移植到其自体体内或另一个体的某一部位所需要的费用。

(十五)代用器官装饰费评定:是指用外形接近被损伤的器官的人造器官(用来装饰好看,有时也能作为被损器官的功能作用),安装在受害人身上所需要的费用评定。

(十六)后续治疗费评定:受害人因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后续治疗费-即凡是用于后续治疗过程中的合理费用。

(十七)伤残辅助用具费评定:就是受害人用于购买补偿丧失了的器官功能的伤残用具的费用,也称为补偿功能器具费。

(十八)活体年龄鉴定:依据骨骼化骨中心的出现及骨骺的愈合程度,牙齿萌生及第二性征的发育情况,对活体年龄进行推断。

(十九)性功能鉴定:性功能障碍包括性交不能和生育不能两个方面。具体说来,它包括男性性交不能、女性性交不能、男性生育不能和女性生育不能四种。

(二十)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 :诈病是身体健康的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伪装有病,如伪装肢体瘫痪或伪装精神病;造作病是故意毁损自己或授意别人毁损自己造成的损伤或疾病。

(二十一)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根据损伤特征推断致伤物和致伤方式。致伤工具的推断一般从两方面来进行,首先要根据损伤的种类如擦伤、挫伤、咬痕、创、骨折等区分该损伤系钝器伤、锐器伤或火器伤。然后再根据损伤的形态,如形状、大小等来推测致伤物的形状、大小、重量、长度、厚度及有无棱边、棱角或其它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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