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 被罚款5000元

近日,宿城法院向一名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故意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发出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何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妨害司法行为,法院决定对其罚款5000元。收到罚款决定书后,何某主动到法院缴纳了罚款。

在执行申请人张某申请执行朱某、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朱某、邱某支付张某6万元及违约金。诉讼期间,宿城法院根据申请人张某的执行申请,2016年12月28日,查封了朱某名下位于宿豫区锦华名座小区的房产。

因朱某、邱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2018年4月20日,再次对朱某名下位于宿豫区锦华名座小区的房产进行查封。

在法院对涉案房产执行过程中,何某以与朱某签订有房屋买卖合同,且已经其他法院判决确认为由,拒绝腾让房产。申请人张某遂向驶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审理中,被告何某先是在提起执行异议时称购房款来源于第三人朱某欠其的借款本息22万元,而在诉讼中又改称购房款22万元除借款抵债外,还另行支付购房款11万元,就支付房款的来源两次明显不一致。另何某在答辩时称涉案房屋在2018年就由其自行居住,但在后来陈述称2019年之前物业费没有交是因为涉案房屋产生纠纷当地派出所说房子暂时不要动,所以没人住,没交物业费。因此对于2018年房屋使用情况两次陈述明显不一致。

针对何某在诉讼中多次前后陈述不一致的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何某罚款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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