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我来想办法解决”让自己成为被告,看法院怎么判

顾某本是好心帮忙,为高某与葛某之间借款牵线搭桥,没想成,“中间人”反成为被告。近日,启东法院审结该起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基本案情

高某与顾某系亲戚关系,双方之间经济往来较多。2016年9月,经顾某介绍,案外人葛某向高某借款65000元,未出具借条。后高某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多次向顾某催要,顾某回复“好的”“回来再去要”“尽量先把这个给解决了” “我帮你介绍,变成欠你钱了,我是讲义气帮你承担一点”“我没有拿你一分好处”等内容。2021年4月15日,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顾某归还借款本金65000元及相应利息。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 高某主张与顾某成立借贷关系未能提供借条、借款合同等相关债权凭证,其主张65000元款项系现金交付至顾某妻子,仅系其单方陈述,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高某对款项的借贷合意及交付方式均未能完成举证。高某提供的证据反而证明了顾某只是介绍人,后因案外人葛某失联,高某就开始向顾某催要,顾某的回复中即使有“好的,回来再去要”等说法也不是顾某具有同意归还案涉65000元的意思表示,也不能就此认定顾某就是借款人。故高某与顾某间借贷关系不成立,遂判决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后,顾某不服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对高某实际交付现金65000元且无借贷凭证的事实无异议,但因无借贷凭证即借条的存在,双方对案涉65000元的借款人产生争议,高某主张65000元借款人为顾某,而顾某抗辩该65000元的借款人为葛某,其本人仅是介绍人。高某陈述案涉款项交付给顾某之妻,顾某予以否认,且没有其他无利害关系人证实,即使其陈述真实,也不能证实高某与顾某达成借贷合意;根据聊天记录的现有证据仅能认定顾某为案涉借款介绍人。至于顾某在聊天中所作诸如想办法解决的陈述,并没有承认案涉款项系其本人所借,亦未直接作出案涉款项由其偿还的意思表示。故高某的主张,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南通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民间借贷中“中间人”身份主体

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民间融资较为活跃,逐渐衍生出一些为急需资金的借款人寻找、介绍出借人并促成双方完成借贷交易的“从业人员”即“中间人”。“中间人”往往凭借着自身的人脉资源、借贷双方的信任、协助催收等优势在民间融资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中间人”身份并不单纯,其可能在借贷中存在把控交易双方、监管资金流向、赚取高利等目的。当债务到期不能清偿,“中间人”被起诉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如何厘清“中间人”身份性质,依法认定借款主体,成为该类民间借贷纠纷审理的重点和难点。

“中间人”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其法律性质因其具体参与在借贷关系的具体情况而异。借贷关系成立之初,“中间人”促成借贷合同成立包括借贷合意达成和款项实际交付两个方面,借贷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向其支付相应报酬,此时其的身份为中介人,也称为居间人。传统的中介人只要促成交易,其权利义务即终止。而民间借贷的“中间人”却有所不同,一旦出现借款人未能按约还款,出借人往往要求“中间人”帮助催收、担保甚至承诺还款。此时“中间人”如作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其身份性质转化为保证人;如作出的承诺具有债务加入或者与债务人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其身份性质转为债务人。实践中,民间借贷关系往往错综复杂,其中的“中间人”的身份还可能涉及委托合同、服务合同等法律关系,本文旨在探讨分析的是“中间人”转化保证人、债务人的识别路径。

二、“中间人”身份性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债务。”该条明确了债务加入的形式、责任承担方式及法律效果,正式将债务加入制度法定化。与债务加入最为相似的制度非保证莫属了,两者常常很难辨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前两款中第三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不符合前三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响其依据承诺文件请求第三人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条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衡平了当事人各方利益冲突,确立了“存疑推定为保证”的规则。

债务加入制度和“存疑推定为保证”规则为债务加入和保证的识别提供了可供裁判的法律依据。然实践中,“中间人”通常作出含混不清的表述,加重了对“中间人”的身份是否转化为债务人或者保证人的识别难度,以致时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因此,对其性质的认定需要在具体案件中严格适用事实“存疑”推定,合理解释“中间人”的意思表示。

三、合理解释“中间人”的意思表示。

民间借贷“中间人”的意思表示往往“存疑”,比如本案中被告在聊天记录中多次作出“我这次回来再去要”“尽量先把这个给解决了”等陈述,对于“存疑”应当按照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通过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习惯解释及诚信原则等解释方法和技巧来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中间人”同意债务加入或保证应该具备以下因素,具有与债务人共同清偿债务的意思,与债务人约定履行顺序,可从履行债务获取经济利益、与债务本身存在利益关系等。本案中,在债务人失联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亦多次作出帮忙解决问题的陈述,主要基于双方之间存在亲戚关系,案涉债务是被告介绍的,但被告明确表示其只是介绍人,并未从中获利,故法院综合举证情况依法认定不构成债务加入或保证。置身于风险社会的任何人都不能将自身应承担的风险随意转嫁他人,对“中间人”的意思表示不可随意扩大解释,应当按照意思表示的规则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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