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打击虚假诉讼!启东法院开出 “诚信罚单”

为牟取不法利益,他们在法庭上耍起了小聪明,有的恶意串通、制造虚假流水,有的隐瞒出借款项时已预先扣除利息的事实,自以为可以瞒天过海,结果偷鸡不成蚀把米,启东法院针对这类违反诉讼诚信原则的行为,罚!近日,启东法院对2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诚信诉讼的4位当事人进行处罚。

【隐瞒已预先扣除大额利息,罚款5000元】

原告董某某向启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杨某某归还本金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然而,被告杨某某辩称实际收到借款金额仅为6万元,自己通过取现方式返还给董某某2万元。

启东法院受理该案后,对双方现金来源、取款凭证、交付情况等细节事实进行审查。面对铁证如山的证据和法官的层层追问,董某某当庭如实供述了自己虚增借款金额的行为。

法院认为,董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故意隐瞒出借款项时候已预先扣除大额利息的重要事实,且就其与其他案外人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往来等事实做出的陈述,或与事实不符,或前后矛盾,其虚构事实、虚假陈述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诚信原则,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故依法对董某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

【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原被告均罚款50000元】

原告施某与被告周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周某、王某对外债务较多,且财产正在处置,为了尽快变现,庭审过程中,在当庭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和法庭已明确告知当事人须遵守诚信诉讼原则的情况下,原被告仍隐瞒双方经过关联公司借贷的事实,未如实陈述双方之间的借贷往来,提供与借贷事实不符的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对账单。

最终,启东法院对做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的三人均作出50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官说法】

当事人不诚信诉讼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其他诉讼当事人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体系,也扰乱正常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间借贷案件中,虚假诉讼最为频发,启东法院聚焦此类案件,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保持惩治虚假诉讼的高压态势,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加大诉讼诚信建设,净化诉讼秩序,维护司法权威,最大可能挤压虚假诉讼的生存空间,营造诚信诉讼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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