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同居纠纷的受理范围

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法院不是一定可以受理的。那么法院对同居纠纷的受理范围?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问法智选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内容,接下来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法院对同居纠纷的受理范围

法院对同居纠纷的受理范围

同居关系,包括广义的同居关系和狭义的同居关系。广义的同居关系,是一种基于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关系。从这种含义上讲,可以形成同居关系的情形很多、范围很广,与自己同住的亲属、朋友、同学等形成的都属于广义的同居关系。狭义的同居关系,是指一男一女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种同居关系虽不完全具备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与婚姻关系又有相似特征,一般人讲的同居关系,通常都属狭义同居关系范畴。同居关系发生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内容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从上述司法解释可见,对于未婚男女同居而发生纠纷,一方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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