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体认识错误怎么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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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认识错误怎么定罪
客体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犯罪客体存在认识上的偏差,而不是指其对犯罪对象的认识存在偏差而导致的客体认识偏差。例如,张三误认为正在抓捕小偷的便衣警察正在和人打架,就上前制止警察且将警察打成重伤。例如,甲误认为正在抓捕小偷的便衣警察正在和人打架,就上前制止警察且将警察打成重伤。在该案例中,张三实际上侵害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的公务活动,但是此种情形应根据甲因主观过失而侵犯的客体定罪,即过失致人重伤。由此可见,客体认识错误在刑法的定罪量刑中起着很重要的决定性作用。
事实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非常错综复杂,具体如下:
1、对于行为人而言,其本身所用手段会产生危害结果,但其误以为不会产生。因行为人本身根本未能认识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因此,不宜认定为故意犯罪; 倘若行为人对该危害结果具备一定的预见性,其因为存在疏忽大意,故应定为过失犯罪;若行为人从根本上不具备任何预见的条件,其本人亦无过失,则应认定为意外事件。
2、对于行为人而言,其主观上想采用能够产生一定危害结果的手段,但因其认识错误实施了根本无法产生危害结果的行为。故行为人具备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客观上的实施对象,仅因为其所认为的犯罪手段并未实际产生危害。因此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3、对于行为人而言,其所用手段无法产生危害结果,但因其愚昧误以为该手段会产生刑法上的危害后果。比如,行为人采用封建迷信手段烧纸诅咒某人死亡的行为。该种情形下的行为人不具备刑法上的主客观相统一的要件,因此,应认定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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