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保管丢失怎么陪偿
在我们与物业签订了保管合同后,物业会替我们保管所有物当物业由于处理不慎导致保管部丢失了。关于物业保管丢失怎么陪偿的问题,下面问法智选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物业保管丢失怎么陪偿
保管合同成立,保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保管义务,因保管人没有认真履行保管义务而导致被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转移保管责任,改变保管地点所造成的保管物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妥善保管义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二)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人赔偿责任】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贵重物品未向保管人声明,承担一般物品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八条:【寄存人声明义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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