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有哪些主要区别

在现实生活中,针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存在很多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的合同。那么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有哪些主要区别?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问法智选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

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有哪些主要区别

可撤销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允许合同当事人撤销该合同,使已成立生效的合同溯及既往地归于无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该合同未被撤销之前,该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待他人追认之后,即发生效力。

总之,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都属于相对无效合同,它们在合同效力方面的欠缺要件往往只涉及合同当事人及合同有关人员的利益,一般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

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

2、效力状态不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4、受时间限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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