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九十一条全文规定 刑事诉讼法释放的法律依据

对《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理解

我国《刑事诉讼法》(2018 修正)第九十一条对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拘留后多长时间之内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从法律条文的规定看,第一款指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指除第二款规定的三类案件的重大嫌疑分子之外的其他案件的普通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说,只有“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才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其他刑事案件的一般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期限是“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至四日,即最长可以七日以内提请批准逮捕。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所以,在计算上述期限时,主要要从第二天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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