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针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很多时候往往会涉及到违约责任的问题。下面问法智选来与大家介绍购销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购销合同违约责任

购销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所谓购销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法律对违约当事人承担责任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要求。对此,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不同的规定。

大陆法系沿袭罗马法的傅-统,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过错的,才承担违约责任。此外,根据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担不同,从过错责任中又分出一种推定过错责任,按照这种归责原则的要求,责任的成立须以违约方的过错为要件,但原告并不负担证明被告对违约有过错的举证责任,而是采用举证责任倒置使被告负有证明自己对违约并无过错的举证责任。

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文没有明确规定违约的举证责任由哪方负担,因此,不清楚我国实行过错责任还是推定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是今后立法的发展趋势,我国立法应吸收这一新成果,作如下的规定:“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方能证明自己设有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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