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毒品犯罪司法解释 毒品代购七个认定标准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相关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16〕8号] [2016.04.06 发布] [2016.04.11 实施]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公通字〔2007〕84号] [2007.12.18 发布] [2007.12.18 实施]

《关于在成品药中非法添加阿普唑仑和曲马多进行销售能否认定为制造贩卖毒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安部] [公复字〔2009〕1号] [2009.03.19 发布] [2009.03.19 实施]

《关于被告人对不同种毒品实施同一犯罪行为是否按比例折算成一种毒品予以累加后量刑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 [法研〔2009〕146号] [2009.08.17 发布] [2009.08.17 实施]

《关于贩卖、运输经过取汁的额罂粟壳废渣是否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 [法研〔2010〕168号] [2010.09.27 发布] [2010.09.27 实施]

《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法发〔2012〕12号] [2012.06.18 发布] [2012.06.18 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部(已撤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通字〔2013〕16号] [2013.05.21 发布] [2013.05.21 实施]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公通字〔2012〕26号] [2012.05.27 发布] [2012.05.27 实施]

特情引诱的分析

特情是我国侦查理论及侦查实践中采用的一个习惯性术语。在我国刑事执法实践中,特情又称为秘密力量、隐蔽力量,是指侦查机关从社会人员中秘密选建用于协助侦查活动进行的特殊情报人员。我国的特情,类似于西方的“线人”概念,利用特情或者线人进行的侦查活动,又称之为特情侦查或者线人侦查。特情,通常具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愿意为侦查机关工作,在提供犯罪线索、发现并监控犯罪嫌疑人,甚至打入犯罪组织内部协助查获犯罪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说,正是由于毒品犯罪的隐蔽性,特情的独特优势在毒品犯罪案件侦办中才能表现的淋漓尽致。一般来说,毒品犯罪案件中的特情,一般由吸毒人员、曾有过毒品犯罪前科人员或者具有违法劣迹的人员等担任。这类人员更容易接触毒品犯罪及嫌疑人,也更易取得相对方的信任,是侦查机关重点培植和管控的对象。

特情引诱分为犯意引诱、数量引诱、间接引诱三种。

1.犯意引诱

根据2008年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犯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根据该规定,犯意引诱类似于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

理论上通常认为,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是一种非法行为,是引诱他人犯罪,它违背了一个基本的底限要求:政府不能为了侦查、追诉的需要而教唆一个本来无意实施犯罪的人去犯罪,简而言之就是政府不能诱导他人去犯罪。

但是对于犯意引诱而发生的毒品犯罪,大连会议纪要并不认为这种行为是非法的。特情介入前是否具有犯罪的主观意图是区分犯意引诱与特情贴靠的关键,这需要结合行为人自身的情况、毒品来源、数量,是否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持有毒品待售等综合认定。

2.数量引诱

根据大连会议纪要,数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可判处死刑数量的毒品犯罪。与犯意引诱相比,在数量引诱前,行为人已经具有了实施犯罪的主观意图,行为人实施较大的毒品犯罪与特情人员的引诱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正是由于特情的实质性引诱行为,才导致行为人放弃原来较小的毒品数量而选择更大的毒品数量。

3.间接引诱

根据大连会议纪要,间接引诱,是指受特情间接引诱而实施毒品犯罪。但何谓间接引诱,相关规定并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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