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抢劫犯罪是否存在未遂
转化型抢劫罪存在未遂的情况发生。那么转化型抢劫犯罪是否存在未遂?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问法智选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转化型抢劫犯罪中存在未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十条规定,抢劫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结果的,均属抢劫既遂。同时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的问题。该意见符合犯罪既、未遂的构成理论,并解决了实务中诸多争议问题,但未对转化型抢劫犯罪中是否存在未遂形态作进一步阐释。
转化抢劫犯罪不以盗窃、诈骗、抢夺等前期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已在实务界形成共识。《意见》第五条解释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型抢劫的条款: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二)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三)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四)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意见》第十条规定来推断,转化型抢劫犯罪同样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存在未遂形态的。比如,普通抢劫犯罪既遂标准的致伤后果必须是轻伤以上,如果转化型抢劫犯罪人没有获得财物,所实施的暴力致伤结果仅为轻微伤,就是转化型抢劫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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