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 缓刑期间又犯原罪的法律处罚

湘潭在线11月22日讯(湘潭日报社全媒体记者陈旭东 通讯员 何苗)去年,周某涉嫌诈骗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但在缓刑考验期内,周某又犯下新罪。日前,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对他提起公诉,周某被判决收监执行。

办案检察官介绍,周某于去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生效后,周某在其外省的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接受社区矫正。但是,他在缓刑考验期内不遵守法律法规,以与前罪类似的诈骗手段,在网络聊天平台上编造事由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再次涉嫌诈骗犯罪。

日前,岳塘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撤销周某前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中的缓刑执行部分。判决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检察官介绍,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适用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但若在缓刑考验期内再行犯罪,必将被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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