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24条司法解释 民法典婚姻法新规解读

这个问题经常在咨询的时候被问到,在网上也经常看到这样的问题。

原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无法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即便是因赌博负债务也判决由夫妻共同承担,导致了一大批夫妻共债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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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民法典》出台,第1064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自此,裁判导向变成了“夫妻共债共签”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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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规定总是抽象的,那么在日常生活中,会有哪些常见情况被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呢?

1、如果夫妻在借条等债权凭证上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出具债权凭证后,另一方事后在债权凭证上签字,那么也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这是共债共签的常见表现。

2、如果夫妻购买房产,经营共同的企业(一方无工作),又或是小额的借贷等情况对外负债,则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经营需要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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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裁判规则里,有可能会遵循以下原则,供探讨:

首先,应该考量“债权人对夫妻财产归属的约定是否知晓”。比如债权人明知夫妻财产在婚内进行分割,各方所得归各自所有,那么一方所负债务应当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但债权人又怎么会明知呢?即便是明知,那估计也得假装不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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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考量债务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比如双方在未购房产、车辆,未有重大疾病,未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一方对外负债巨额,那么就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另一方事后追认。但如果是小额的多笔,各债权人单笔起诉,若没有相反的证据(未借款一方有工作)证明,则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的可能性又得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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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目前《民法典》的规定相比之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更公平、更具有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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