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廉租房物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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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廉租房物业标准

新乡廉租房物业标准

1、物业管理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从其约定,但业主负最终交纳责任。尚未售出、租出的空置物业的所有权人,应当分摊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分摊比例不低于收费的50%,具体比例可由当事人双方商定,但不得因此而增加其他业主的负担。

2、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价格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核定。条件成熟的物业管理区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定价,在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物价部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向业主公布。

3、凡是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供水、供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单位向业主收取费用,应当收费到每一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受上述有关单位委托,代收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的,应当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当订立代办服务费条款。不得向业主或者使用人另收代办服务费。

4、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物业产权人的,应当建立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代管,专户储存;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移交业主委员会管理。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应加强对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物业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的,应当按约定将保修费用交由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使用,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6、条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比例,配套修建业主自治监督和物业管理用房: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含5万平方米)的为总建筑面积的0.4%,5万平方米以上的为总建筑面积的0.2%。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并到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业主委员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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