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应承担的义务有哪些

保管合同有很多,很多人都会用到保管合同, 那么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应承担的义务有哪些?仓储合同保管人行使提存仓储物权利的条件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下面问法智选来与大家介绍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应承担的义务有哪些,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合同保管人

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应承担的义务有哪些

(一)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二)亲自保管义务

(三)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四)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五)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1、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2、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五)责任承担:

1、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2)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3)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4)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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