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在现实生活中,针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很多时候往往会涉及到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抗辩权的一种。关于不安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的问题,下面问法智选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不安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辫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七)民法典68条之规定。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本文不安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就先说到这里了,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多名专业律师一定会为您答疑。
注意: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遇类似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