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由于存在一定的风险,法律赋予其一项权利,即不安抗辩权。关于合同法不安抗辩权法条的问题,下面问法智选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我国的《民法典》合同编对不安抗辩权制度做出了如下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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