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居间合同纠纷答辩状

纠纷的情况在现实生活经常发生,原本可以通过私底下进行解决,但是协商不了只能进行诉讼。关于房产居间合同纠纷答辩状的问题,下面问法智选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居间合同纠纷答辩状

房产居间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

原告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作为被告依法答辩如下:

(一)**********夫妇为改善居住条件,2013年9月5日通过南京******有限公司寻找合适房源,原告业务员仅带被告****看过一处房产即忽悠被告签订《南京市存量房交易合同》(以下称该合同),约定卖房者将位于秦淮区石鼓路****的房产出卖给******夫妇。但是签订该合同后,*******发现该房产商业用房率较高,人员繁杂,不适宜家庭长期居住,且******夫妇即准备要生孩,不适合在此环境下静养。南京******有限公司在给孙亮介绍此房时故意隐瞒上述情况,误导******仓促签订该合同,该房屋的状况与******的实际需求出现严重偏差。

(二)三方签订的该合同明确约定乙方主体为***,但是落款签字仅仅只有*****签字。同时,原告要求****签署了承诺书。根据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对于购买房产如此重大的事项,需要经过夫妻双方的同意,作为专业机构的原告在明知****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唆使****签订了三方合同。原告要求****签署的承诺书也足以表明原告不是善意第三人。该合同签订之后,****也没有追认,因此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未经追认应认定为合同未生效。

(三)秦淮区石鼓路*****的房产于 年 月 日通过原告卖给他人,原告因此也获取了中介服务费。因此作为原告,不存在因此次交易无法达成而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被告不应承担任何中介服务费,此次交易中,原告存在欺骗行为,为了赚取中介费,在明知***没有取得***授权的情况下,签订该合同。原告应该自行承担后果。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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