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开除和解雇的区别是否有赔偿

法律分析:

单位解雇和解雇是一样的,两者没有区别。赔偿是否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单位根据法律规定辞退有法定过错的员工的,单位不需要支付赔偿或者经济补偿;

2、单位依法与员工协商终止劳动合同的,无赔偿但有经济补偿;

3、单位无故解雇员工的,属于非法解除法律,需要支付赔偿。赔偿标准是按照劳动者每年工作两个月的工资支付,俗称2N。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

1、根据工人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向工人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2、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按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12年。

3、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解雇员工不需要支付赔偿或赔偿的单位:

1、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或者用人单位拒绝改正的;

5、劳动合同无效的;

6、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雇员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如下:

1、用人单位建议双方协商终止劳动合同。

2、劳动者生病或非因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单独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依法裁减人员;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严重的,依法裁减人员;

7、企业转让生产、重大技术创新或经营模式调整,劳动合同变更后仍需裁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员的;

8、其他因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裁减人员。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0、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的;

11、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的。

12、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一个月以上,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13、因任务完成而终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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