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转正就被辞退怎么赔偿?

法律分析:

刚转正就被解雇的赔偿要看具体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1、用人单位解雇员工无过错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并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无过失解雇:

(一)劳动者因工伤或者非因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工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3)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协议。

具体经济补偿标准如下:

(一)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二)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按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12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用人单位非法解雇员工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给予赔偿。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离职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

(4)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解雇员工不需要赔偿的情况如下:

1、员工因违法行为被用人单位开除的,不需要赔偿。用人单位可以在下列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或者用人单位拒绝改正的;

(五)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如果员工有过错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失被解雇,用人单位不需要赔偿。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额外工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生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工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3)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此外,用人单位应当对辞退职工给予相应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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