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法律分析: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五、六级残疾。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终止或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七至十级残疾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

劳动者因工伤事故残疾后,劳动合同关系可以依法终止或终止。考虑到医疗、就业和残疾对残疾工人的生产、劳动和日常生活的影响,这些影响主要是由工伤事故引起的,应当给予一定程度的赔偿,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五六级残疾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

(2)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残疾津贴。标准为:五级残疾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残疾为本人工资的60%,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残疾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

根据工伤职工本人的建议,职工可以终止或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由用人单位支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七级至十级残疾的,享受以下待遇:

(1)工伤保险基金按残疾等级支付一次性残疾补贴。标准为:7级残疾为13个月的工资,8级残疾为11个月的工资,9级残疾为9个月的工资,10级残疾为7个月的工资;

(2)劳动和就业合同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终止劳动和就业合同的,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同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必须具备以下几项: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已依法向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依法认定劳动者患病或者受伤为工伤;

(三)劳动者因工致残,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五级至十级残疾;

(四)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以下两种法律情况

1、五、六级残疾工人本人提出;

2、七级至十级残疾由劳动者自行提出,或者劳动、劳动合同期满;

(五)具体支付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残疾就业补助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由用人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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