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借条向前夫索要离婚补偿

众所周知,离婚时如一方向另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法律将不予支持。那么如果离婚后一方以另一方出具的书面借条起诉要求对方支付离婚补偿款,法院会如何判决呢?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给出了答案。

季某和孙某原系夫妻,二人于2013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4月28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办理离婚协议五天后,前夫孙某向季某出具1张借条,载明:今借季某人民币贰拾万整,口说无凭,特立此据。还约定了于2019年12月31日前分三次给付借款。但此后至今,孙某一直未给付季某该20万元,季某遂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季某陈述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其对家庭付出较多,在离婚时要求孙某补偿,孙某同意。但当时孙某刚刚购置一辆奥迪汽车,资金紧张,故向季某出具了上述借条承诺分期付款。

而孙某则辩称,其在离婚时并未向季某允诺过任何补偿,之所以向季某出具20万元的借条,是因为其当时向季某提出借款20万元做生意,但最终借款并未实际交付,所以借贷关系不成立,其也无需向季某承担还款义务。且离婚后购买奥迪汽车的首付款与按揭贷款均由其姐姐代为支付,不存在因资金紧张承诺分期给付补偿款的事实基础。

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季某主张借条所载20万元款项系孙某向其承诺的离婚补偿款,但从借条内容中不能直接看出该款是离婚补偿。同时,还查明,季某与孙某在离婚时大额夫妻共同财产均在离婚协议中已作分割处理。季某认为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对家庭付出较多,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事宜上负担了较多义务。故法院审理后认为季某主张的离婚补偿不成立,依法判决驳回了季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离婚补偿需以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从该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提出离婚补偿需以为家庭利益负担了较多义务为前提,是法律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本案中,季某认为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对家庭付出较多,但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且孙某向季某出具的借条中没有关于“离婚补偿”的任何意思表示,在孙某当庭否认季某又不能进一步举证的情况下,结合法院查明的双方不存在离婚补偿基础的事实,季某的诉讼请求依法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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