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和立功哪个量刑减得多一点 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规定

量刑规范化改革对量刑方法和量刑程序进行了统一规范,使得“量刑”这件事迈出了从“玄学”走向“科学”的关键一步。但具体到个案,量刑规范化的计算过程并不公开,量刑起点到底如何选择,增加刑罚量如何确定,各种量刑情节究竟适用到什么程度?这些问题并不能够从公开的裁判文书上找到答案,这套程序运行的深层内在逻辑仍然隐藏在幕后。

随着认罪认罚制度全面推广,量刑辩护的重要性越来越高,介入时间点也提前到了审查起诉阶段。除了进行定性式的量刑辩护,有没有可能把量刑辩护更加精细化、科学化、严谨化?

带着这些疑问,笔者对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编著的《量刑规范指导案例》中全部95个指导案例进行了综述总结,并制作了相应图表,对包括自首、立功、坦白、从犯、退赔、未成年等22种常见的量刑情节调节比例进行了汇总,并对个别罪名中特有情节也进行了梳理,比如毒品犯罪中的”数量引诱“、”以贩养吸“等。

自首和立功哪个量刑减得多一点 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规定

数据本身就是会说话的,所以笔者也无意进行过多文字性解读,需要的朋友自可以从数据中解读出自己需要的信息来。在此仅对印象较深的几点感受做简要分享。

一是一般量刑情节与特定量刑情节的区分。特定量刑情节是优先适用量刑情节,且在计算中采用连乘方式。特定量刑情节总结为以下三个层面:一是表征犯罪主体身份的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等情节;二是决定犯罪形态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情节;三是决定被告人犯罪地位和作用的罪责较轻的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情节。

二是法院实质量刑时仍然是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与其说是定量分析得出了定性的结论,倒不如说先形成定性的心证,再从心证出发,寻找定量支撑。在进行量刑辩护时也应当避免机械,“说服”裁判者才是最终目的,定量计算只是特定情况下的说服工具。

三是多个同向量刑情节间往往存在协同、并发效应。单独一个自首情节或许减刑幅度有限,但既自首又立功,既退赔又谅解,既是从犯又是未成年,一并适用时往往会出现每个情节的幅度都会比单独适用时更加从宽。这也同样给我们启发,在进行量刑辩护时,要尽可能多地主动引入一切可以引入的从宽因素,以激发这种协同效应。

四是表单数据也并不能完全反映量刑情节适用情况,比如自首、坦白情节与当庭自愿认罪情节,往往共存。为避免对同一犯罪事实重复评价,实践中均不再单独评价当庭自愿认罪情节,而在适用自首或坦白情节时适当加大从轻处罚比例。因此,对于数据更精准的把握,还应到案例原文中去寻求答案,此表单仅具有参考和索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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