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可清算条件

土地增值税一般以预收为基础,符合条件的才会进行清算。关于土地增值税可清算条件的问题,下面问法智选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土地增值税可清算条件

一、土地增值税可清算条件

(一)主动清算条件及时间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是指开发项目已经行政管理机关验收取得初始产权证或验收证明,开发的项目已经全部销售完毕;)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整体将开发的未完工项目转让销售;)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纳税人将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综上可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项目只要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条件,就应主动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而符合主动清算条件规定的纳税人,须在符合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对项目进行清算,携带清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清算手续;税务部门受理窗口按规定对报送资料进行核对,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对受理的清算项目应在一定期限内及时组织清算审核。

(二)被动清算条件及时间

被动清算条件是指虽未达到主动清算条件,但是税务机关要求进行清算的情况。国税发〔2009〕91号文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符合被动清算条件规定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清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在此环节中,企业需注意的是,国税发〔2009〕91号对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明确了时限要求。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前,必须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否则不予办理税务注销、工商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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