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什么内容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但凡是婚内产生的财产大部分都是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2、1063条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做出了划分(文章末尾附有原文)。

最基本的共同财产是婚内双方的工资、奖金等等,如果用这些财产买了房、车甚至家电,那也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实践中常常有当事人在离婚时要将冰箱、电视机等一一分割。

其次就是婚内生产、投资、经营的收入,这就包括开公司、淘宝店所得到的收入,在这种类型共同财产中即使公司、淘宝店等开在婚前,其婚内的收益也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开的公司或者某个公司的部分股权都属于共同财产,只是在分割时要结合其他股东的态度看是折现还是要一半股权比较有利。

再次就是继承、受赠的财产,如果没有明确是只给夫妻一人的,那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常见的就是婚内对方的父母去世,没有遗嘱情况下对方继承来的财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们曾经遇到过一位当事人,两口子本身过的比较拮据,但是婚内对方父母因为意外去世,对方继承了一套价值千万的北京房产,离婚时才发现这房子自己能要到一半。

知识产权属于比较特殊的“财产”,在法律上离婚时只能分割婚内产生的收益,对知识产权未来可能产生的收益不能分割。

法律还明确了婚内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化妆品、一般首饰、包包都属于个人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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