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的法律问题

随着经济发展、国力增长,市场主体之间频繁交易和逐步呈现出的市场多样性,随即导致早期“严守的合同相对性”带来的交易封闭性逐步被增长的市场交易所撼动,越来越多的第三人被关联到合同履行过程中,那么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的法律问题?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问法智选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关于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的法律问题的问题,下面问法智选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的法律问题

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的法律问题

第一步:以原告作为判断当事人身份的基准

在多个合同并存、当事人身份竞合的案件中,应当首先将原告界定为债权人,然后以此为基础确定债务人和第三人,并最终确定法律的适用。提起诉讼的原告不同,则适用的法律依据就会相应地有所区别。比如在本案中,吴海滨作为钢材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则就应首先确定吴海滨为债权人,进而确定钟闻涛为债务人、利来公司为第三人。这样就可以明确,吴海滨的诉请实质上是要求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付款义务。由于审判的重心是判断第三人利来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吴海滨的请求权基础也就只能是第三人代为履行或债务承担,而不可能是向第三人履行。这样,第六十四条关于向第三人履行的规定就被排除。

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都是相对概念,会随着审判视角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并进而影响法律的适用。假设本案为钟闻涛起诉利来公司,要求利来公司依据承诺向吴海滨支付款项,则应当首先确定钟闻涛为债权人(施工合同中的承包方),并进而确定利来公司为债务人(施工合同中的发包方)、吴海滨为第三人。在这一假设的案件中,钟闻涛的诉请实质上是要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付款义务。由于假设中的第三人是以权利人的身份出现的,则假设中吴海滨的请求权基础只能是向第三人履行,而不可能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承担。这样,就可以排除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三人代为履行和第八十四条债务承担的适用。

第二步:以承诺对象区分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承担

在排除了向第三人履行的适用之后,法院仍须在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承担之间作出进一步甄别。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事实上均包括代为清偿债务的意思表示(承诺),因此不能认为只要第三人作出了代偿债务的承诺而债权人又不表示反对即认定债务承担成立,进而要求第三人按照承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区分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承担的关键在于:第三人是否向债权人作出明确的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如果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了明确的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则应当认定为债务承担;如果第三人向债务人而不是债权人作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则应当认定为第三人代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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