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纠纷判决书

在一段同居关系即将结束时,因财产分割产生的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处理,若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提起法院诉讼。那么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纠纷判决书?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问法智选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内容,接下来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纠纷判决书

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纠纷判决书

文书正文

原告观点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6年下半年经人介绍认识相恋,1997年9月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双方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同居生活期间于同年12月23日生育一子,起名何某某,现已独立生活。原、被在同居生活期间于2006年12月左右在原被告所有的祖业房三间平房的基础上重了两间砖瓦结构的房屋并购置了相应的家电设备。由于被告好逸恶劳,经常赌博,对孩子和家庭极不负责任,导致原、被告之间从2012年10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依法分割原、被告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2)、诉讼费由法院判析。

被告观点

被告未答辩。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1997年9月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双方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同居生活期间,于同年12月23日生育一子,取名何某某,现已独立生活。原、被告在同居生活期间,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关系不和。2012年10月原、被告再次发生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在庭审中,原告口头述称,在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于2006年12月在被告原有的祖业房三间平房的基础上重了两间砖瓦结构的房屋,原、被告共同购置的财产双门电冰箱一台、半自动洗衣机一台、热水器一个、衣柜一台、床2架,在上述财产中,原告只要求分得半自动洗衣机一台,其余财产包括房产在内原告表示自愿放弃。在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原告称无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被告其婚生子的户籍信息,原告的书面申请、授权委托书、出庭函、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第(二)项1994月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登记事实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关于原告诉请分割同居关系期间的共同财产问题,在庭审中,原告只要求分得半自动洗衣机一台,其余财产包括房产原告表示自愿放弃,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原*****与被告何某同居生活期间添置的财产中半自动洗衣机一台归原告*****所有,其余财产包括房产在内全归被告何某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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