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后起诉债务人,诉状怎么列当事人

在去进行债权转让之后,一般来说,进行转让之后,对于前债权人来说,和债务人是没有关系了的。那么债权转让后起诉债务人,诉状怎么列当事人?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问法智选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债权转让后起诉债务人

债权转让后起诉债务人,诉状怎么列当事人

原 告:广东XX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XX公司”)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346号C1栋3103室 邮 编:510640

电 话:020-612462xx 传 真:020-612462xx

被 告:北京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XX公司”)

地 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工业南区106号

法定代表人:王XX 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863120元人民币,并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以8631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

2005 年10月9日,广东XXXX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XX公司”)与被告北京XX公司签订变压器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广东XX公司向北京XX公司供应8台变压器,其中SCB9-1600/10六台、SCB9-500/10二台,货款共计1726240人民币。合同约定货到并验收合格后,XX公司支付总货款50%,正式发电后再付总货款45%,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支付。合同还约定: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签订后,广东XX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北京XX公司收货验收合格后支付了总货款50%,2007年底正式发电后,被告XX公司没有依约支付货款,被告共计拖欠广东XX公司货款863120元人民币。

2009年3月16日广东XX公司与广东XX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广东XX公司将其对北京XX公司的863120元人民币债权转让给原告广东XX公司,2009年3月18日广东XX公司将债权转让事实书面通知债务人北京XX公司。因北京XX公司未履行对原告付款义务,原告广东XX公司特诉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法定代表人: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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