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债权转让通知几种形式

对于债权人来说,当自己有债务需要进行偿还的时候,是会去考虑进行转让自己债权的。下面问答智选来与大家介绍个人债权转让通知几种形式,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个人债权转让通知

个人债权转让通知几种形式

1.“一对一”通知

2.“登报公告”通知

3.“共同署名”通知

4.“授权”通知

(1)“一对一”通知

就小贷资产债权转让的通知形式,若基础资产笔数不多,且操作可行,成本较低,建议优先采用“一对一”的通知方式,逐个通知所有的债务人及担保人,并以取得债务人及担保人的回执确认为佳。

(2)“登报公告”通知

若基础资产笔数太多,一对一通知存在操作障碍时,建议采用“登报公告”方式通知。《合同法》第八十条虽然规定了通知主体与通知义务,但是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通知形式。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亦采用了类似处理方式,《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发起机构应在全国性媒体上发布公告,将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事项,告知相关权利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审理的“何荣兰诉海科公司等清偿债务纠纷案”((2003)民一终字第46号)中指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但法律法规对通知的具体方式没有规定。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只要债权人实施了有效的通知行为,债权转让就应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3)“共同署名”通知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转让的通知主体为债权人,而非受让人。仅由受让人单方通知债务人,并不能产生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在实践操作中,不论是以一对一方式,还是登报公告方式履行通知程序,均建议采用小贷公司与SPV管理人共同署名方式进行通知,一方面明确小贷公司债权转让的事实;另一方面强调债权人同时作为资产服务机构,代表SPV受领债务人的债务履行。

(4)“授权”通知

在SPV成立前期未妥善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下,为防范小贷公司在权利完善事件发生后,不配合履行通知义务,一般要求小贷公司事先签署并向SPV管理人提交《债权转让通知授权委托书》,由小贷公司事先书面授权,管理人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依据授权委托,直接代表小贷公司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并要求债务人依据管理人的要求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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