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是什么意思?

是指各国应当向其他成员及时公开一切影响贸易活动的政策、体制和规则。要求各成员将实施的有关管理对外贸易的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司法判决等迅速加以公布;各成员政府之间或政府机构之间签署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协定和条约也应加以公布;各成员应在其境内统一、公正和合理地实施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判决等。未经公布的贸易政策不得实施,以防止成员方之间不公平的贸易,从而造成对其他成员方的歧视。

是WTO赖以生存、发展、壮大的基本法律原则之一,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WTO法律制度中成为贯彻始终的一个原则并形成了大量规则。同时,透明度原则也是法治的基本特征之一,对于实现我国法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透明度原则的由来

透明度原则源于西方世界。它早期是伴随着西方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而逐渐成熟起来的。作为商人,面临市场的巨大挑战,就要设法克服市场因政策法律变动而带来的风险,商人们迫切要求市场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要求政府管理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透明,以便公众能方便地获得政府管理和服务市场的信息。因此透明度原则早期又称之谓“阳光原则”或“知晓原则”。

透明度原则的日趋明确,那是在二战之后,它作为调整战后贸易制度的基本规范,被引入了“关贸总协定”,其内容逐渐明确,尤其是该原则被引入到WTO的各主要协议之中后尤为突出。透明度原则的核心条款是关贸总协定的第10条。随着WTO影响的扩大,该原则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应用。数十年以来,透明度原则已经成为各国外贸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列入其主要条款。

透明度原则的主要目的

(1)保证贸易环境的稳定性。防止右成员之间进行不公开的贸易,从而造成歧视的存在。

(2)便于贸易商了解相关的政策措施和法律规定,提高市场的可预见性,促进贸易的稳定发展。透明度也是互惠的,即各成员彼此都要公开有关的法律、政策和规章。透明度原则还有一项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是它为贸易政策的审议机制提供了依据。

透明度原则具体表现以下几方面

(1)要求全部的贸易规则是公开的,是人人都可以得到的;(2)要求这些贸易规则是相当明确无误的,不是含糊的或模棱两可的;(3)这些贸易规则被要求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不是时刻在变动的,否则人们就无法依照贸易规则来行事;(4)如果贸易规则需要发生变化时,就必须事先通告各国,使各国有所准备。

透明度原则体现在世贸组织的主要协定、协议中。根据这个原则,世贸组织成员有义务将有效实施的现行贸易政策法规公布于世。根据该原则,世贸组织成员需公布有效实施的、现行的贸易政策法规有:(1)海关法规。即海关对产品的分类、估价方法的规则,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关税税率和其他费用;(2)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3)有关进出口商品征收的国内税、法规和规章;(4)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有关法规和规章;(5)有关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方面的外汇管理和对外汇管理的一般法规和规章;(6)利用外资的立法及规章制度;(7)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8)有关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边境贸易区、经济特区的法规和规章;(9)有关服务贸易的法规和规章;(10)有关仲裁的裁决规定;(11)成员国政府及其机构所签订的有关影响贸易政策的现行双边或多边协定、协议;(12)其他有关影响贸易行为的国内立法或行政规章。

透明度原则规定各成员应公正、合理、统一地实施上述的有关法规、条例、判决和决定。统一性要求在成员领土范围内管理贸易的有关法规不应有差别待遇,即中央政府统一颁布有关政策法规,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上述事项的法规不应与中央政府有任何抵触。但是,中央政府授权的特别行政区、地方政府除外。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成员对法规的实施履行非歧视原则。并鉴于对海关行政行为进行检查和纠正的必要,要求各成员应保留或尽快建立司法的或仲裁的或行政的机构和程序。这类法庭或程序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之外。除进口商在所规定允许的上诉期内可向上级法庭或机构申诉外,其裁决一律由这些机构加以执行。

透明度主要内容包

一是公布和告知原则。该原则要求成员方管理机构必须将正式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政策予以公布;必须将与另一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机构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条约及政府协定,予以公布;在实施具体贸易过程中的法令、条例以及一般援用的司法判例及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主要包括贸易措施的公布和贸易措施的通知两个方面。

贸易措施公布的主要内容有:有关海关法规及关税税率等;有关产品进出口管理的措施与要求等;有关进出口支付转账所设立的措施;有关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等。

贸易措施通知的基本情况是:在成员方公布贸易措施的同时,还要及时迅速通知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对成员方需要通知的事项和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以确保其他成员能够及时获得有关成员在贸易措施方面的信息。

二是关于行政和司法过程中的透明度。 要求各成员管理外贸过程及审理外贸案件的过程透明,并要求能对政府管理外贸过程中的决定进行独立的司法审查。

能否切实地履行透明度原则,不仅是衡量中国承诺履行WTO各项制度的法律基础,而且也是衡量中国遵守WTO各项法律义务的信用基础,更是我们运用WTO规则发展中国对外贸易事业的重要前提。中国依据WTO 透明度原则的要求作出的郑重承诺将使中国的经济环境更具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我国按照透明度原则的要求做出了如下承诺:(1)定期出版提供中国外贸体制信息的刊物,如《对外经济贸易年鉴》、《外经贸部文告》、《中国统计年鉴》、《中国海关统计》。(2)有关对外贸易的中国法律和国务院法规以及各部委的规章均对外公布。(3)有关对外贸易的行政法规和指令在外经贸部的政府网站和刊物上公布。(4)有关外汇措施的信息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和新闻媒体获得。(5)有关中国的海关法规、进出口关税税率和海关程序均在《国务院公告》和新闻媒体上公布等。(6)同时,我国还将设立咨询点,可在此获得相关信息。

中国对履行WTO透明度原则迅速而全面地做出上述承诺,表明了中国政府对该原则的重视,也表现了中国全面履行WTO各项法律规定的决心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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