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发票税点
房屋租赁发票税点是:印花税为租金的0.001%;房产税为租金的4%;增值税为租金的3%;城建税为增值税的1%、5%、7%;教育费附加为增值税的3%;地方教育附加为增值税的1%。承租人应当依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交纳房租,出租人收费后开具抬头为该承租人名称的房屋租赁发票,或由地税局代为开具。
法律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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