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日子不想过了怎么办
如果觉得婚姻无法继续,不想再过下去了,可以考虑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这两种方式来结束婚姻关系。
婚姻生活是复杂的,当感觉离婚的日子难以忍受,不想继续维持婚姻时,有两种法定的离婚途径可供选择。
第一种是协议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协议离婚有冷静期的要求,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二种是诉讼离婚。如果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做出离婚决定前,建议慎重考虑婚姻中的问题是否真的无法解决,也可以寻求专业的婚姻咨询帮助。一旦决定离婚,要了解相关的法律程序和权益,以保障自己在离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注意: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遇类似问题,建议立即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解答。
需要专业律师帮助?
24小时免费法律咨询,专业律师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