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报备后没去怎么办
离婚报备后没去分两种情况。若进行的是协议离婚报备,也就是申请了离婚登记,在冷静期届满后未去申请发给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进行的是起诉离婚报备,也就是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没去参加庭审,原告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首先来看协议离婚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如果在离婚报备(申请离婚登记)后,经过了三十天冷静期,再往后三十天内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那么此次离婚登记申请就自动失效了,双方的婚姻关系依然存续。
再看起诉离婚的情况。如果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进行了报备,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意味着如果原告没去参加庭审,法院一般会按撤诉处理,此次离婚诉讼结束;若被告没去,法院依然可以根据现有证据等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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