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协议可撤销吗?

法院执行阶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能否被撤销?

2019年9月,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夫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皋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陈某夫妻二人偿还原告黄某借款12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原告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于2020年3月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告陈某自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每个月还1000元,2020年7月起每个月至少还1000元,直至全部还清。原告黄某放弃利息。法院终结该案的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被告陈某按照约定每月还款1000元。一段时间后,原告黄某诉至法院,认为其签订和解协议时未仔细阅读内容,且现在身患疾病,需要大量的医药费,故要求撤销该和解协议。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签订的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亦按约履行和解协议。原告未有证据证明执行和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导致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故驳回原告的诉求。

法官提醒:执行和解协议是执行程序中的一项制度,该制度设计的本意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依法协商变更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履行方式、标的、时间等,权利人可放弃部分或全部权利。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可随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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