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线下垂钓触电身亡,谁担责?

高压线下垂钓触电身亡,家属将钓友、鱼塘主等告上法庭,如皋法院一审判决钓友不承担责任。近日,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A是钓鱼狂热爱好者,平时闲来无事就喜欢去钓鱼。2021年7月26日,A与钓友前往如皋市白蒲镇B经营的鱼塘钓鱼,A向B付费80元。由于鱼塘未设置钓鱼台,A遂在B的建议下到鱼塘西偏北的水中放置移动钓台进行垂钓。到傍晚时A收鱼竿,不慎碰到头顶上方的高压线倒在水边,钓友发现后与B一起将A拖上岸进行心肺复苏,并拨打120、110,在120到达后,经检查认定A已经死亡,经公安鉴定,A符合电击身亡特征。

A近亲属起诉B、钓友、鱼塘所在地的村委会,要求赔偿A触电死亡损失868590元。

如皋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鱼塘西岸路东边为一排护栏,护栏南侧路东边立有一根高压线杆(杆上标识牌标记有“10KV,禁止攀爬、高压危险”等字样及警示标志),杆西侧朝南的警示牌,有“南通供电公司敬告:为了您的人身安全 高压线下 禁止垂钓”字样及警示标志,鱼塘西岸坎上空中为南北向架设的三根高压线。

经审理认为,A到B经营的鱼塘钓鱼,支付了费用80元,双方形成垂钓服务关系。B作为鱼塘的经营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为垂钓人员提供适合垂钓的地点和安全保障措施。B没有为在鱼塘的垂钓人员设置安全垂钓地点,建议A在位于距离岸边较远的水中放置钓鱼台,而该钓点的上方又是10KV的高压线,其明知高压线下不得垂钓的规定以及垂钓的后果,非但没有制止受害人在此钓点钓鱼,反而帮助受害人寻找放置钓台的位置,故B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A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外出钓鱼的常识包括危险性、鱼竿的导电性均应当明知;该鱼塘无钓鱼台,选定的钓点上方又架设了高压线,在鱼塘护栏的南端竖立的高压线杆标注有高压线下禁止垂钓的警示标志,受害人从南向北进入垂钓地点时应该知道垂钓点上方架有高压线,同时也应该知道高压线下禁止垂钓的规定,其选择在此垂钓自身明显具有过错;垂钓结束收拾鱼竿时,受害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鱼竿碰触到高压线,因疏忽大意导致触电死亡,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相当大的过错,应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钓友在受害人触电后与B共同履行了救助义务,在本案中并无过错,钓友不应承担责任。村委会既不是侵权人,也不是鱼塘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也不应承担责任。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由B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的赔偿项目为丧葬费53017元、死亡赔偿金1117248元,由B承担其中的20%即23405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0000元,合计244053元。A近亲属不服如皋法院判决,上诉至南通中院,南通中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提醒:钓鱼本是一件有趣的娱乐活动,但是各位钓友们在垂钓时一定要注意安全问题,远离高压电线。市面上常用的钓鱼竿和钓鱼线的材质大多无法起到绝缘作用,决不可存在侥幸心理,勿用生命垂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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