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小学生上学途中被狗咬死,意外事件无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摘要

一直以来,饲养狗是否需要牵绳成为网络热议的话题,但无论支持牵绳者,提出多少种理由,狗主人总能反驳一句“我的狗不咬人”。

狗不咬人是否能成为不牵绳的理由,对狗牵绳是否有法律依据、狗咬人后主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这种种的问题,由本文逐一为你揭秘。

案情概要

近日,澎湃新闻报道了一则新闻,令人震惊的同时不免有些悲伤。2021年4月22日清晨,重庆市奉节县报国路小学,一名二年级的小学生在上学途中,途经夔门街道长岭村一乡村道路时,被一农户家的狗咬中颈部身亡。

事后,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将狗主人控制。

小学生被狗咬后身亡是到底是意外事件,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以前只听说过狗咬伤人的,但从未听说过致人死亡的,这听起来确实够意外,有网友就表示,这明显是意外事件,不应该对狗主人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16条规定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如果真如网友所言,应该认定本次事件为意外事件,则依据刑法第16条规定,狗主人并不构成犯罪。

但到底是意外事件还是过失犯罪,不能以事件本身是否意外来定,而是应该站在法律的角度合理分析。

  •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分

1.相同点:意外事件与过失犯罪相同的地方,都在于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比如本案中农户,无论如何都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狗会将他人咬死。

2.区分点: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意外事件是因为无法预见而没有预见。判断二者核心的区别在于,到底有没有预见的可能性。

举例来讲,甲在倒车时未注意看后方,不慎压死一位行人,就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而如果甲在倒车时,仔细观察后方无人后,开始倒车,期间一个小孩突然跑到车尾部,被压致死,则属于意外事件

回到本案中,狗主人虽然确实不可能预见小学生死亡的后果,但其应该有预见的可能性,近些年,狗伤人事情频发,作为一个正常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狗主人应该能够预见到不拴狗,狗可能会伤人事件的发生,因此狗主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狗主人具体会被判刑多久,还需要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最终判决来定,我们不做过多分析。

狗主人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方故意造成的,责任可以减轻。

由本法条可以看出,如果动物饲养人没有拴狗、牵狗绳,由此造成他人受伤的,狗主人一律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系对方故意挑动,则可以减轻一部分责任。

本案中,具体情节我们不得而知,但从新闻披露的事实来看,很显然狗主人并没有对自家的狗采取安全措施,因此应该承担安全责任。

如果二年级的小学生刻意挑逗狗,比如一直用小石头砸狗,狗迫于无奈实施反抗,则可减轻一部分赔偿责任。

遛狗是否需要牵绳

我国对于饲养宠物有明确的管理规定,其中就包括,宠物犬饲养人必须有必要的安全管控措施,其实就包括给狗狗加颈圈和绳子。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挂犬牌,由具有行为能力的人牵领,并主动避让他人。

至于宠物饲养人提出的自己的狗不咬人,则于情于法都不合理, 狗咬人,会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怎么能自己替他人作出承诺呢?


那么亲爱的读者,你怎么看待此次事件呢?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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