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拒执罪获刑——拘役四个月!

2022年6月30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被告人陈某宽对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

2021年1月12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宽支付两起案件六位原告的劳务报酬合计3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陈某宽未能按期履行,上述六名涉民生案件的原告向如东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局要求陈某宽如实报告财产,但其未如实报告,且在收到上海某公司给付其的8万余元现金后,亦未如实报告,属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过执行局详细调查、仔细摸排,发现被执行人陈某宽在执行过程中有大额收入,但其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导致涉案判决无法执行,对此,承办法官果断将案件移送如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由如东县人民检察院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东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宽隐藏、转移财产,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判决被告人陈某宽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今年以来,如东法院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协调配合,通过限制高消费、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组合拳”, 坚持公诉自诉“双擎驱动”,不断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打击力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如东法院刑庭副庭长马小英作为该案的承办人对拒执罪进行相应解析:“拒执罪的全称是《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逃避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对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义务人要积极履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或采取其他手段规避执行,情节严重的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马小英进一步对该案进行解析:“承担了刑事责任后并不意味着民事责任的免除,仍要继续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陈某宽在案发前有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归案后不仅要履行民事偿还责任,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谓得不偿失。在此提醒各位被执行人,不要一意孤行,任何藐视法律尊严、践踏法律权威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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