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十六年,两万欠款变七万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人安身立命的基本规范和行为准则。近日,位于南通通州的刘某某就为自己的不诚信付出了“金钱的代价”。

据了解,早在2006年,刘某与黄某发生交通事故,经通州法院调解,刘某承诺赔偿黄某27000元。但刘某并按照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履行,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法院执行过程中并未发现刘某有价值的财产。一晃十六年过去了,黄某听说刘某现在在加油站工作,有工资收入,向法院申请了恢复执行。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刘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意外发现刘某在某银行有大额存单。法院立即冻结了该存单并强制扣划75000元,其中包括本金27000元、迟延利息46680元及执行费。本来刘某只需给付两万多块钱的赔偿款,因其不讲诚信,不按法院调解书兑现自己的承诺,最终额外承担了四万多块钱的利息。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此,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其他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该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论申请执行人有无申请,被执行人都应当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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