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康复是工伤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为了恢复或改善其身体功能和劳动能力而接受的医疗服务和相关措施。有时候受伤职工可能出于各种原因,如个人意愿、经济条件等,选择不做工伤康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受伤职工还能获得康复赔偿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康复。如果工伤职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个人原因不能进行工伤康复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工伤职工因不可抗力不能进行工伤康复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以一次性领取康复津贴。
(二)工伤职工因其他个人原因不能进行工伤康复的,应当征得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以一次性领取康复津贴。
如果受伤职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个人原因不能进行工伤康复,则可以按照规定领取一次性康复津贴,但不能享受其他与工伤康复相关的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伤职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个人原因不能进行工伤康复的一次性领取康复津贴的情形包括:
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2. 其他个人原因:指工伤职工因个人意愿、经济条件等因素,无法按照规定进行工伤康复的情形。
具体来说,其他个人原因可以包括以下情形:
工伤职工出于经济困难,无法负担工伤康复费用;
工伤职工在外地务工,无法回到居住地接受工伤康复;
工伤职工的伤情较轻,自行康复即可恢复劳动能力;
工伤职工因个人意愿,拒绝接受工伤康复等。
工伤职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个人原因不能进行工伤康复,一次性领取康复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工伤职工身份;
2. 伤情已经稳定,不需要进一步进行工伤康复;
3.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个人原因无法进行工伤康复;
4. 已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具体程序为:
1. 工伤职工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一次性领取康复津贴的申请;
2. 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 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准发放一次性康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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