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标准的适用 关于离婚赔偿的规定

真实案例:

袁女士结婚已经十多年了,十几年的婚姻生活使她苦不堪言。袁女士的丈夫经常对她恶语相向,后来甚至拳脚相加,大打出手。

对于丈夫的粗暴行为,袁女士一贯采取退让隐忍的态度,每当她忍无可忍时,就离家出走一段时间,而丈夫会发疯地去寻找她。

找到她以后,每次都是痛哭流涕、捶足顿胸、作揖下跪,向袁女士道歉,哀求她不要离开自己,表示没有她,自己就活不下去了。

袁女士相信丈夫还是深爱自己的,也就每次都原谅了他,跟随他回家去“好好过日子”。可是过不多久,丈夫又故态复萌……于是,袁女士这十几年的生活,就在丈夫的打骂——道歉——再打骂——再道歉——这个怪圈中周而复始地度过。

根据情感分析师的分析,家庭暴力,有一次就会有一万次,那么针对家庭暴力,最好的办法就是赶紧分开,离婚是解决方法的其中之一,也是最常用的方法。

律师认为,如果离婚,一定要适用离婚损害赔偿条款,也就是《民法典》第1091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该规定是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之一,也是侵权责任在婚姻法领域的延伸体现。

学者认为,要想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以夫妻中的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为前提,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离婚损害赔偿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行为人虽实施了损害行为,但主观上不存在过错的,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二是该种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原因,虽有过错,但并未导致离婚的结果,或虽然离婚,但导致离婚的原因并非过错方的过错行为的,均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二)过错方实施了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根据本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行为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重婚。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的,构成重婚。《民法典》第1041条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重婚行为严重违反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侵犯了夫妻中另一方的配偶权,同时构成刑事犯罪。2.与他人同居。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以合法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故本条规定删去了《婚姻法》第46条中“有配偶者”的表述。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重婚行为以外的有配偶者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同样违反一夫一妻制,构成对配偶权的侵犯。3.实施家庭暴力。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既包括身体暴力,如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饿冻、有病不给治疗等方式虐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儿童、老人、残疾人、重病患者,在家庭教育中以暴力方式管教儿童等,也包括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谩骂、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恐吓、威胁、跟踪、骚扰等。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遗弃,是指对于年老人、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的行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都将构成刑事犯罪。5.有其他重大过错。本项规定是本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婚姻法》第46条规定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限制在以上百种,该四种情形以外的违反婚姻义务、家庭义务等的行为,均不能通用离婚损害赔偿,导致实践中适用的很少。实际上,婚姻中的过激行为远不止这些,当一方存在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其他过错行为时,非过错方不能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相应的补偿和救济,有失公平。本条通过概括式规定作为兜底,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

(三)另一方没有过错本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夫妻双方中,只有不存在本条规定中导致离婚事实的过错的一方,才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假如双方对离婚均存在过错,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是对无过错方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予以补偿和救济,让过错方受到应有的惩罚。夫妻双方均有违反婚姻义务或家庭义务行为的,不符合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要求,无权请求获得补偿或救济。

(四)过错方的损害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只有过错方的损害行为给无过错方实际造成了损害结果的,无过错方才能要求赔偿。未造成损害结果的,过错方的损害行为不构成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侵犯,因而也无须赔偿。根据《婚姻法司法解(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无论过错方的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物质损害还是精神损害,无过错方都有权要求赔偿。(1)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财产损失,这种损失不以损害行为直接作用于财产为条件,只要过错行为导致了财产损失的损害后果即可,包括积极财产的减少和消极财产的增加,但不包括期待利益损失。(2)精神损害赔偿,因过错方对受害者人身进行伤害导致的精神损害及纯粹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的精神创伤、精神痛苦等,无过错方均可请求赔偿,

(五)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必须是因过错方的损害行为导致,此种情况下,无过错方才享有对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虽有损害结果,但该结果并非过错方的损害行为导致的,无过错方不能以此为由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离婚这一结果的,方产生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9条第2款、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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