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作用和意义是什么 浅谈对刑法的认识

刑罚是对于受害者的一个交代来体现政府所谓的公道,还是仅仅肤浅的停留在限制犯人自由防止再次作恶?如果是这样,那么监狱就成为一个惩戒的工具并且大多数人也都认为限制自由本身就是一种惩罚。

我们拿杀人案来说,无论对犯人做出怎样的惩罚,使犯人遭受多少折磨也无法令受害者起死回生,而死者遗族大多数由于悲痛与仇恨都会申请判处犯人死刑。毕竟生命的价值没有什么与之等价。可是即使犯人被执行了死刑 ,实际上,或者心理上,之前拼尽全力申请成功的死刑对于遗族有什么好处呢,东野圭吾在《虚无的十字架》中解释说,那是遗族在失去亲人未来漫长生命悲痛中的一站,即使到达,也无法释怀任何一点伤痛,毕竟伤在亲人的离去并非犯人的处置结果。但再说反面,如果连这一站都没有,亲人被残酷的夺走生命,而法院判处犯人无期甚至有期,对于遗族来说又是怎样的煎熬,一想到夺走亲人生命的恶人居然在政府的保护下还存在于世界的某个角落,还有兴趣爱好,甚至有一天居然还要再回到社会上来,恐怕无人会允许或理解这样的事。

对于犯人来说,无意的,蓄意的都造成了同样的结果,理论上无论之后发生什么事他都不应该关心了,此后的生命他已经结束了,应该无时无刻忏悔自己的罪过,为死者祈福,向遗族赔罪,直至自己的生命结束,做出自己力所能及的所有赎罪。对于杀人犯,难道还有从新做人的余地与可能嘛?

对于政府,口口声声对家属表示哀悼与承诺会做出公正的决断,可公正并非合心意,以死者家属的立场可能说不出死刑以外的方法,因为他们对于犯人只希望他们付出代价遭受惩罚,而政府法院只是执行所谓的刑法,警察把案件梳理清晰,法官拿着报告与刑法对比看适合哪一条,再由双方律师完全无视对方立场心理的辩解,两种只是在执行工作的人决定了犯人的下场。

综上三方面所述,死者不能重生是前提,遗族悲痛仇恨是背景,到底如何处置犯人,刑罚对于犯人到底是什么。

就现在的社会与制度看来,排去腐败包庇。以法院严格执行宪法为基础,对于判处犯人当然是对死者家属的一个交代,对于犯人,他本身已经被社会厌弃,因为他做了人类最可耻的事,UNforgivable,赎罪是他今后唯一要做的事,他的每一次开心都是对死者最大的侮辱也是对当今社会刑罚制度完善性最无情的讽刺。刑期对于犯人只是提供了赎罪的场所,因为遗族无法忍受犯人仍然自由,政府无法放心他继续无监护的再接近他人。

对于服刑的犯人,看待刑罚如果仅仅只是一种惩罚而从未意识自己的罪过,忏悔自己的灵魂,充分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于死者及其家属的伤害,那么刑期有什么用,如果所有犯人刑满释放,那只是国家阶级惩罚制度的一种体现与表达。有谁能保证谁犯了什么罪行在什么情况经过多长时间悔过可以彻底觉悟以至于可以重返社会。事实不是如此,因为无期与死刑不是认为犯人永远无法悔过,而是其行为实在让任何人都无法容忍。法律不允许杀人,而罪大恶极判处死刑也不过是借用法律的名义杀人,其本身就具有矛盾。但仅仅只依照法律不做出尽量靠近死者遗族的意愿或者严重违背社会价值观,政府面子上又挂不住,一定程度上刑罚的量刑成为了政府逃避责任与良心的手段。因为法的本身在于防而非惩。无偷即无锁,无恶即无伤,如何使不犯罪的人不犯罪,犯过罪的人不再犯罪是教育问题,并非惩治的手段。

刑罚对于犯人的确是一种惩罚,但不是终点,一些无法承受自责的人在自首以后认为接受了法律的审判与自己最内心的坦白就会释然,实则就是没有忏悔的经典,“是是是我犯了罪,可我已经在监狱里了,还要我怎样,我已经接受了应有的惩罚”,,诸如此类,都是良心泯灭的表现,非但没有忏悔还自以为重返社会将是另一个人,实则他其实永远无法释怀,这是他生命中的罪恶,必须用一生去赎罪而非止于认罪。

如果犯人将死刑仅仅只看做是一种惩罚而至死都未曾忏悔,那么死刑又有什么意义,刑罚又有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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