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哪些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一般来说,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除此之外,还有一种继承方式为遗赠扶养协议。今天,我们就来谈谈这些继承方式的具体适用。

一、 遗嘱继承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遗嘱的类型主要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每类遗嘱都有严格的要求,除自书遗嘱外,其他类型的遗嘱都需要有两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另外,口头遗嘱更为特殊,完全是应急性的,一旦危机情况消失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那么,被继承人立了多份遗嘱的情况下,遗嘱的效力又是怎样的呢?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公证遗嘱效力最优的制度已经被取消,一个人立有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34条-第1140条、第1142条。】

二、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顺序尤为重要,直接关系到是否有资格参与遗产分配。《民法典》对继承人的顺序做了详细的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如果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也就是说第二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的是有客观条件的。另外,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同样,父母包含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另外,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如果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是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27条、第1129条。】

三、 遗赠抚养协议

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在我们的生活中比较常见,遗赠抚养协议大家可能还比较陌生。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签订的,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扶养人应当是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

四、 继承方式的适用顺序

那么,他们三者之间的适用顺序是怎样的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同时存在遗赠抚养协议和遗嘱的情况下,需要确定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之间是否有抵触的部分,没有抵触时,分别按照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的,按遗赠抚养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23条。】

五、 典型案例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同时存在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情况。例如,被继承房屋是两位老人甲和乙共同所有,其共养育2个孩子丙、丁,且甲、乙父母均已过世。甲先去世,没有设立遗嘱,乙后去世,设立遗嘱称仅由其中一个孩子丙继承全部遗产。那么,另一个孩子丁还有权继承该房产吗?

分析:房屋是甲乙两人共同所有,甲和乙各享有1/2的房屋所有权,甲去世时由于没有遗嘱,适用法定继承。其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由于父母已经过世,配偶乙和孩子丙、丁三人平均分配,各继承1/6的房屋所有权。此时,乙享有2/3的房屋所有权,丙、丁各享有1/6的房屋所有权。乙仅能支配其享有的2/3的房屋所有权,可以通过设立遗嘱,将这2/3的房屋所有权留给丙。最终,丙享有5/6的房屋所有权,丁享有1/6的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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