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仲裁法全文解释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条件

律师逐条解读民法典涉及劳动争议的解释(一)(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并与民法典同步实施。为了便于学习,本人把自己学习该解释的简要笔记,包括法条精要、规定所引用的民法典条文等一一奉献给大家,请相互学习和交流。

该部分主要规定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劳动者起诉,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院对仲裁裁决作出的裁定为终审裁定、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合议、法院不予执行劳动仲裁文书情形、仲裁机构作出终局裁决后双方均寻求经济处理等,主要涉及条款释义概括如下:《《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法院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劳动者起诉,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中院对仲裁裁决作出的裁定为终审裁定》《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合议、不开庭、调解》《法院不予执行劳动仲裁文书情形(仲裁主管、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伪造证据、隐瞒证据、仲裁员违纪、违背公益)—告知起诉》《仲裁机构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申请法院执行—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中止执行–(恢复执行—终结执行)》。请大家学习时参考。

附:条文

第二十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法院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劳动者起诉,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中院对仲裁裁决作出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合议、不开庭、调解》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七)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不予执行劳动仲裁文书情形(仲裁主管、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伪造证据、隐瞒证据、仲裁员违纪、违背公益)—告知起诉》

第二十五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仲裁机构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申请法院执行—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中止执行–(恢复执行—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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