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拘留所条例执法细则最新版

8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并公布全国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典型案例,其中福建某公安分局重复行拘当事人被纠正一案位列十大典型案例之首。案情显示,同一治安违法行为在被依法停止执行数月后被再度处罚,因此而生的行政诉讼历经几级法院均告败诉,直到检察监督介入,才促成具体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的双重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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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刑事罚则比起来,行政拘留的处罚可能不算重,但它却已经是事关人身自由权利“最为严厉的行政处罚”。纠正一起行政拘留错案,其价值并不比刑事冤案的纠错小。

更何况,这起因行政拘留而引发的检察监督案,并不是通过检察监督纠正某一行政行为的简单操作,而是检察机关经过对案件的全面审查,最终同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判决的监督案例,能在此番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中位列首位,自有其道理。

一则普通的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在进入拘留场所后遇上“停止执行拘留”的建议,公众对相关程序流程可能并不熟悉。按照《拘留所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能触发“建议停止执行拘留”程序的,是被拘留人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生活不能自理等多种法定情形。

在案例中,既然已经出现拘留所建议停止执行拘留的情况,且得到了办案机关认可,那就应当按照公安部的相关程序安排,不仅“行政拘留决定终止执行”,而且即便是被拘留人停止执行的情形消除,也不再执行原行政拘留决定。

但案例所示的情况显然并非如此,不光是执法机关在数月后旧事重提,对同一个行为作出内容、文号完全相同的行政处罚决定,而且在因此引发的行政诉讼中,从基层法院一直到省高院,都未能发现并纠正这一并不复杂的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在其中是让公民合法权益得以伸张的最后一道制度性安排,平心而论,同时纠正违法行政和司法错误对检察机关而言,可能也并非易事。

一方面要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另一方面得通过个案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检察监督这种被认为是“一手托两家”的作用,在此番行政抗诉案件中可以说得到了充分的发挥,检察监督的法治价值,也通过司法实践得以诠释。

不仅如此,在行政拘留已经执行、几级司法盖章背书的情况下,身处个案漩涡中的普通公民寻求检察机关介入的行为,还可能面临切不中题的专业尴尬:在本案中,公民提起抗诉申请的理由被发现并不成立。但检察机关并未简单答复和驳回申请,而是对行政拘留的作出、执行的全过程各环节进行了全面审查,并查明被诉行政拘留处罚所违反的“一事不再罚”原则,进而导出基于此的一系列判决结果所存在的错误,这波操作可以说不仅难能可贵,而且颇具示范价值。

检察监督就应当不负期待,对进入监督范畴的对象秉持全面审查、精准监督的精神,向每一个普通公民和社会各方面展示制度化司法监督的韧性与专业。

纠错从来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更何况同时纠正不同程序环节中多个主体的多项错误。但也正因如此,通过行政检察监督的努力,个案在行政、司法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才最终得以被发现,行政法治与司法正义的根本底线也因此得到守护和捍卫。

检察建议、检察监督包括诉讼层面更为广泛的各种程序性对抗,都不应当再被浅薄地视为针对具体人或部门的挑刺,全社会都必须从制度正义的层面重新审视监督的价值。无论是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提升,还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检察监督都迫切需要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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