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签合同有效吗 倒签合同日期伪造证据

概念分析:

“补签”“倒签”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义,“倒签”“补签”其实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合同的签订日期或劳动合同期间的起始日补签在实际补签日或之前。签订日期补签在实际签订日的,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补签”;签订日期补签至实际用工之日的,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倒签”。上述通常所称的“补签”“倒签”亦系本期问题中以及下文中所称的“补签”“倒签”。

举个例子:

小三于2019年5月10日入职唐门公司,直到2019年10月10日唐门公司才与小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落款日期(实际签订日期)为2019年10月10日,则是补签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落款日期(实际签订日期)为2019年05月10日,则是倒签劳动合同

补签和倒签的区别主要在于:签订劳动合同的落款日期是否与实际签订日期一致,落款日期与实际签订日期一致的是补签,落款日期在实际用工之日的则是倒签。

那么补签或者倒签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呢?是否需要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呢?例如上述例子中是否要支付2019年6月10日至2019年10月9日期间的二倍工资?

根据目前深圳、广州、东莞目前的司法实践,倒签是有效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补签则要看补签的劳动合同期间,如果补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也是有效的,用人单位亦无需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法律依据〗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第六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定期限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后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至签订之日的,应予支持。但双方将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倒签在法定期限之内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应视为双方自始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011)》

第26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的双倍工资问题,应分四种情形处理:(1)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一直未续签合同、且原合同未约定到期自动续延的,除用人单位能够证明未续签合同的责任在于劳动者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2)劳动合同约定期满自动续延的,可视为合同已经续签,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3)到期后未及时续签,经过一段时间后才续签了劳动合同,对于该“空档期”,可分具体情况:如果“空档期”不超过一个月,可视为合理协商期,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如果“空档期”过长、超过一个月的,除用人单位能够证明未续签合同的责任在于劳动者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倒签”劳动合同的,可视为劳动者确认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涵盖未签合同期间,属于劳动者的追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倒签”期间的双倍工资。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第三部分 劳动争议案件

八、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责任的四种特殊情形:1、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一直未续签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自动续延型)劳动合同约定期满自动续延,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空档型)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签,经过一段时间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对于上述“空档期”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双倍工资?4、(倒签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倒签”劳动合同的,是否需支付“倒签”期间双倍工资?

答:1、对于第一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促使用人单位积极主动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且未约定到期自动续延的,除用人单位能够证明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劳动者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2、对于第二种情形可视为合同已续签,合同继续生效,故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3、对于“空档期”,应分具体情况,如果该“空档期”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可视为合理的协商期,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如果该空档期时间过长,超过一个月,应具体审查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哪一方,除用分单位能够证明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劳动者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4、对于“倒签劳动合同”,常见有用人单位在用工初期未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后来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期限不是从签订之日计算而是从用工之日开始计算,劳动者也同意按该时间签订的,应视为劳动者确认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涵盖未签劳动合同期限,属于劳动者的一种追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谈会议纪要》的通知(2019)

15.劳动者入职超过一个月后,双方同意倒签劳动合同的,视为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期限和效力的追认,从双方倒签劳动合同的起始日起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补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需支付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补签劳动合同前一日的双倍工资差额。

〖相关案例〗

案例一

深圳裁判要点:双方补签的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是劳动者入职之日,涵盖了已经履行的劳动关系的期间,对劳动者请求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6266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日期:2020年12月25日) 摘要:

深圳中院认为:

关于辛某某请求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辛某某主张,其入职时,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高德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是在其遭受工伤后补签的。高德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对此,本院认为,首先,辛某某并未提交确凿证据证明其主张,其次,即使辛某某的主张属实,因辛某某自愿在该劳动合同中签名,应视为辛某某同意与高德公司补签劳动合同,双方补签的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是辛某某入职之日,涵盖了已经履行的劳动关系的期间,故本院对辛某某请求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案例二

深圳裁判要点:倒签是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认可,劳动者要求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没有依据。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7990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日期:2020年11月24日) 摘要:

深圳中院认为:

关于魏某某第五项诉讼请求。魏某某以其是倒签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但因其倒签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认可,故其要求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

深圳裁判要点: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定期限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将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倒签在法定期限之内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应视为双方自始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7296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日期:2020年06月17日) 摘要:

南山法院(一审)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成大公司对莫某某提交的劳动合同上印章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主张劳动合同的印章为莫某某私自加盖,而且形成时间应该在合同到期之后。成大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印章系莫某某私自加盖,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参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定期限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后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至签订之日的,应予支持;但双方将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倒签在法定期限之内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应视为双方自始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本案中,即使莫某某提交的劳动合同上的印章在2018年形成,但代表双方已将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倒签在法定期限内,故视为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5年7月27日至2017年7月27日的书面劳动合同。

深圳中院(二审)认为:

关于争议焦点二。莫某某提交的《劳动合同》显示,双方签订了劳动期限自2015年7月27日至2017年7月27日的《劳动合同》,成大公司主张莫某某伪造上述《劳动合同》,但成大公司既未否认《劳动合同》上印章的真实性,亦未提交证据足以证明莫某某存在私自加盖公章情形,成大公司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鉴于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5年7月27日至2017年7月27日的书面劳动合同,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莫某某与成大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于2017年7月27日到期后,未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结合莫某某申请仲裁的时间,一审法院认定成大公司应依法支付莫某某2017年11月14日至2018年7月2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41674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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