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赠与的房产如何撤销

离婚协议赠与房产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并且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有的还需要办理公证登记才能发生效力。那么离婚协议赠与的房产如何撤销?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问法智选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内容,接下来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离婚协议赠与的房产如何撤销

离婚协议赠与的房产如何撤销

甲男与乙女因感情不和达成离婚协议,在协议中男女双方对财产进行了分配,其中明确约定男方的一处婚前财产,房屋一套归女方所有。该协议经双方签字认可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男方反悔,不配合女方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男方的理由为,离婚协议中对房屋的处理实质上是男方对女方财产的赠与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房产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男方可以撤销赠与。男方的理由是否成立?

首先,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民法典》。

《民法典》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这里的“婚姻”,既是指婚姻人身关系,也包括婚姻财产关系。离婚协议是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应适用《民法典》中有关婚姻关系规定,也就不适用其中关于“赠与”的规定。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其所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育条款等均系出于解除双方身份关系的动机,因此,男方基于离婚事由将自己婚前的个人财产处分给女方的行为,可认定是一种目的赠与行为,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帮助、补偿或另一方因此放弃其它财产要求的情况下达成的协议,也属于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在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均已履行的情况下,应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其次,离婚协议是否可以对个人财产进行处理。

《民法典》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后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在双方对财产有明确的协议的情况下,法律并没有不能处理一方个人财产的禁止性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实践中,一方对另一方的帮助、经济补偿,乃至损害赔偿,都可以是对个人财产的一种处理。因此,离婚协议是可以处理个人财产的。

再次,从物权法角度看,《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根据该条,双方关于处理房屋的协议一经签订,即发生效力,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后果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影响协议本身的效力。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见,只要在签订协议时,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况,就应当认可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配的效力。男方作为一个有认知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有充分的认识,所以应当维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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