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时效定义及规定

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都知道对于劳动争议发生的时候,有些人会选择将对方进行起诉。下面问法智选来与大家介绍劳动争议时效定义及规定,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劳动争议时效

劳动争议时效定义及规定

劳动争议时效是指劳动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关于社会保险费缴纳引发的争议,是否有时效限制,实践中一直看法不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社会保险费不属于劳动报酬范围,只能适用关于仲裁时效的一般规定,即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否则便可能失去胜诉权。

但是,关于社会保险费缴纳争议有无时效的问题,单纯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来分析,这未免过于偏颇。回答这一问题,必须结合社会保险的法律特征来看。《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通过上述法律规定不难看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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